2月(yuè)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嘉興市中我就(zhōng)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嘉興中(zhōng)華你新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shù)場短秘密糾紛上訴案進行宣判,判決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賠償技術(shù)上放秘密權利人1.59億元。這起“香蘭素”技術(shù)秘密高額判賠案系人民法院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喝她商(shāng)業(yè)秘密案件。
據介紹,嘉興中(zhōng)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海刀發了乙醛酸法生産香蘭素工藝,并将之作為技術(shù)秘密保護。該工藝實施安全、照火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傳統工藝優越性顯著,嘉興中(zhōng)華化工公司基于這一工藝一躍成為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亮日(shāng),占據了香蘭素全球市場約60數錢%的份額。
嘉興中(zhōng)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上路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經許可(kě我照)使用其香蘭素生産工藝,侵害其技術(shù)秘微筆密,故訴至浙江高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訊答2億元。
浙江高院認定侵權成立,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友費3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審判決的亮呢同時,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責令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立空場即停止使用涉案技術(shù)秘密,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她站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話但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zhōng),嘉興中(zhōng)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看日訴請求的賠償額降至1.77億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根據權利人提供熱器的經濟損失相關(guān)數據,綜合考慮涉案技術(shù)秘懂那密商(shāng)業(yè)價值巨大、侵權規模大秒物、侵權時間長、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性質惡劣等因素,改判王龍集團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某某、王龍科對厭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連帶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59億元。同時,法庭決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線索向公安機關(guān紅好)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副庭長周翔表示,本案系我國法院生效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shāng)業(yè)秘密案件,判決結果明确傳遞了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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